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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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结合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特点,推动协会会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行为准则》,依法依规对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条 星级评定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协会统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借助社会信息资源进行。是对企业信用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估,是协会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协会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协会专家评定组根据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分值确定星级。每年进行一次,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星级评定将按照消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进行分类。

第六条 协会对服务机构的星级实行动态管理,其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申报和评定时间以协会文件通知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成立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下设星级评定办公室,星级评定办公室负责星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修订行业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确定争议事项。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由协会秘书处从协会专家库中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任用。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委员名单中选任。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每年一届,届满时重新推荐。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二)在企业或协会担任主管技术或经营的领导职务,管理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胜任星级评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将在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参与星级评定初选和复查。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定体系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在我市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均可参加申报;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

(三)在南京地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管理制度、服务机构业绩及实力、服务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七个方面。

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指标的权重应体现行业特点,突出星级评定因素,评定指标全部量化,以实现星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评定项目与评定结果:

(一)评定项目。星级评定分为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消防设施维保评定/消防安全评估评定;

(二)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合格级四个等级。五星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处于优秀水平;四星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处于优良水平;三星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处于良好水平;合格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一般。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按协会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报材料报送协会,逾期将不能参与当年的星级评定。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原件);

(二)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执业人员材料:

1、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经省市消防救援部门检查认可并公示的截图;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6个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材料;

5、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一年内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没有出具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承诺书(原件);

6、与消防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三)场所及仪器设备配备、管理情况

1、服务机构在本市有与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面积和设施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2、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的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清单;具有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3、服务机构的维保检测仪器、消防安全评估设备档案管理情况。

(四)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管理制度情况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2、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服务机构需要) 体系, 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文件汇编成册存档,专人管理等的证明材料。

(五)服务机构业绩及实力证明材料

1、近两年内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规范、教材编制的证明材料;

2、近两年内取得消防维保技术服务相关发明专利的证明材料;

3、近两年内承担单体建筑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警、消防喷淋、消火栓等系统的消防检测、消防维保、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技术文件复印件。

(六)服务机构的良好行为证明材料

1、服务机构上一个评定周期内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近两年内服务机构、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或相关社会团体通报表扬、表彰或奖励的证明材料。

(七)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

服务机构自行承诺或填报,由协会专家评定组进行复查确认。

第五章  星级评定

第十八条 初评。由星级评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评定体系”和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复查。初评通过后,星级评定办公室组织现场复查组,复查组由2~3名协会专家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负责,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对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复查。

第二十条 现场复查按《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实施。申报服务机构应提交完整的原始资料供现场复查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复查得分

(一)复查组专家根据现场复查情况,填写《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二)申报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查组直接将申报企业评为不符合星级评比企业:

1、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

2、出具虚假和失实文件的;

3、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限制或排斥他人参加投标、互相串通、暗箱操作、诋毁他人、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低于成本价格投标,恶意压价或变相抬高价格,通过缔结垄断协议谋取私利的;

5、违反规定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6、出借资质,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或合同转包、分包的;

7、其他被认定的严重违规情形。

(三)对于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复查组根据被确认的投诉或举报,以及查询“信用中国”、省市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确定。

(四)现场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组应编写复查报告。复查报告主要包含: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中的七大评定要素复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星级评定得分表。

第二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申报服务机构的星级,其星级评定标准如下:

90分及以上的为五星级企业;

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为四星级企业;

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三星级企业;

60分及以上不足70分的为合格级企业。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则由协会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荣获星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协会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星级标牌和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出现被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社会实名举报和投诉其有违法违规、服务质量和安全环保事故及发生其他失信行为,经星级评定办公室组织核实并确认情况属实后,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降级直至撤销星级等级标牌和证书,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评定纪律

第二十五条 星级评定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披露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评定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等信息。违者,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定专家资格或解聘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申报星级评定信息,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销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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