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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消防协会专家入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南京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技术工作,发挥专家作用,做好政府帮手,服务社会消防,加强合作交流,推动消防技术发展,根据《南京市消防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协会组织的消防建筑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技术服务等专业人员。

第三条 将按照自愿参加、结构合理、满足需要、择优聘任的原则组建专家库,专家由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 国家、省级行业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需要本协会推荐专家的,将从专家库中择优遴选。

 

第二章  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 专家分为消防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消防工程施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检查等)和消防技能培训四大类七个专业(见分类表)。拟申报入库的专家可根据自身的技术特长和专业经验选择填报。

专业分类表 

序号一级专业二级专业备注
A01消防建筑工程设计、审查

B01消防工程施工、验收


C01消防技术服务
C010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C0102消防设施检测
C0103消防安全评估
C0104消防安全检查
D01消防技能培训

 

第六条 专家应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与培训。专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经评审符合本办法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考核,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时,应符合回避规定。

 

第三章  入库与退出

第九条  入库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五年及以上在相关行业或领域从事与消防相关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检测、施工、咨询、评估、论证、消防产品制造、认证、教学研究等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实战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或著名专家;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和高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实操人员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经协会批准可破格入库; 

(五)主持或参与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消防学术论文、出版过消防相关技术书籍,或参与过国家、省级、行业、团体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工法等的编制、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协会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七)协会设立专家顾问,专家顾问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

1.申请表(见附表一);

2.在职证明(已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3.身份证、学历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发表有关论文、专著、工法、专利、科研成果等证明资料;

5.担任过消防相关专业评审专家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

(二)申报要求

1.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在职人员需单位盖章),装订成册;

2.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含Word或excel格式的专家申请表、汇总表、pdf格式的附件)及本人近期免冠2吋彩色照片2张,邮件送达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入库程序

(一)初审:协会秘书处对所报材料及相关证明的电子文件进行初审,核对相关证件、证书,有疑问的,与申请人沟通,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

(二)评审: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家在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进行正式入库登记并发文公布。

(五)颁证:协会向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委员会可将其作退库处理。

(一)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

(三)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

(四)不能积极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五)专家在接受协会委托的业务活动中,有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四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三条  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施工验收、特殊消防设计论证、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事故调查、处理课题研究、培训授课、技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条  接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消防工作调查研究、课题论证、标准规范制定、技术鉴定、安全检查等;

第十六条  享有优先在协会网站和协会杂志上发表论文,获取相关资料的权益;

第十七条  按规定获取参加有关工作或咨询服务活动的劳务费

第十八条  参加协会委派的各项活动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向协会提供专业科技信息,提出有利于消防行业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建议、研究报告及技术总结;

第二十条  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协会专家名义,有偿参与技术咨询、授课、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协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消防协会

2021年6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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