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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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Nanji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NJFPA)。

第二条  本会属于南京地区从事消防科学技术和其他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个 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 优势,以开展消防科普宣传、专业培训、学术研讨、成果论证与展示、业务咨询、 技术服务、鉴定评审及参与制定消防行业发展规划、消防标准规范等科技服务为 主要形式,团结和组织南京地区消防科技及专业工作者,推动科学进步和技术创 新,促进南京地区消防科学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南京市科学 技术协会。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 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11号绿地城际空间站南广场EB-2幢8M层,邮编: 2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科学发展;

(二)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消防科学精 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消防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的咨询、制定以及围绕南京市中心工作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 督工作,建设具有南京特色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五) 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职称评审、工程技术领域职 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政府委托的 工作或转移的职能。

(六) 面向会员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七) 开展消防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 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及其他科技类公共服务产 品。

(八)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 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发展为消 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九)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顾问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和参与本会的意愿;

(三) 关心和支持消防科学事业,在消防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须近五年内无任何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有关资料;

(七)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 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开展有关活动并应每年向本会提交活 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也不参加本会活动逾期2年以上的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自死亡、失踪、单位会员单位或部门解散、自动退会或本会会员注 销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 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 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 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  其他事项需到会会员的半数通过;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 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四)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 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o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 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四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审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 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 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的 监督检查。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本会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一 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元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 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南京市消防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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